(2015)平少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綦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审判员 卢修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