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金全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黄金全,男,生于1986年10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出监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绵涪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02月2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04月因违规被禁闭一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94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较好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