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岔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振振与戴宝勇、胡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振,戴宝勇,胡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徐振振。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宝勇。被告胡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振诉被告戴宝勇、胡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