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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罗某,女,1967年9月2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罗某将住房一套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罗某将住房一套归还张某,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