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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格林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格林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格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王丙西,该厂厂长。郑州格林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于2014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约定用期两周,月利率2%,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还本利息,现被执行人同意偿还。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仍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登房权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登封中原励达时装厂位于登封市区北环路东段北侧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英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令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