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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付振敏诉李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振敏,李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付振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惠东,男,汉族。付振敏诉李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惠东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茹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