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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蓉进与张跃进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蓉进,张跃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张蓉进,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张跃进,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人张西静,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张跃进的妹妹。申请人张蓉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跃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蓉进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张西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不能清楚表达自已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自患病其至今已有30年以上,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能日趋严重。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跃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蓉进为法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跃进与申请人张蓉进系兄妹关系。2015年5月22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跃进患精神分裂症,其认知功能及生活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张跃进与申请人张蓉进的父亲张岐、母亲杨永珍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张跃进、张西静、张蓉进。张岐于2009年3月1日去世,杨永珍于2015年5月5日去世,被申请人张跃进未结婚,未生育子女。审理中,就申请人张蓉进担任被申请人张跃进的监护人,本院征求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西静意见,代理人张西静表示申请人张蓉进能够保护好被申请人张跃进的权益,同意其担任被申请人张跃进的监护人。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常(寄)住人口登记薄、死亡医学证明书两份(杨永珍、张岐)、亲属关系证明、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相互能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张跃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申请人张蓉进申请担任张跃进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张西静无异议,鉴于张跃进患病期间,申请人对其进行照料,且其是被申请人的妹妹,对其申请担任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张跃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张蓉进担任张跃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