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