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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