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桂红与被告刘龙、廖莹、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红,刘龙,廖莹,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高桂红,女。被告:刘龙,男。被告:廖莹,女。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红与被告刘龙、廖莹、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梓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