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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王×,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赵×,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王莎玲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