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佳成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成,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初字第66号原告郑佳成。法定代理人郑俊卿。法定代理人周灵。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南山路2号。原告郑佳成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佳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佳成负担。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治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