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