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与曹筱茵,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曹筱茵,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0号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栋5-1,组织机构代码69658921-1。法定代表人骆昌林,董事长。被告曹筱茵,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王翔,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筱茵、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