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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与曹筱茵,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曹筱茵,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0号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栋5-1,组织机构代码69658921-1。法定代表人骆昌林,董事长。被告曹筱茵,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王翔,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筱茵、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合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