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恩建与施建安、董美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建,施建安,董美佐,厦门闽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426号原告陈恩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杜凯瑞、北京蓝鹏(。被告施建安,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美佐,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闽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56号象屿物流配送中心6-101。法定代表人施建安。原告陈恩建与被告施建安、董美佐、厦门闽臣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施建安、董美佐、厦门闽臣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