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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康×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男,1959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康×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于2015年5月28日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康×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