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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某男与曹某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曹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曹某男与曹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男某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曹某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某男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