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某男与曹某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曹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曹某男与曹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男某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曹某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某男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