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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炳生与沈玉华、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生,沈玉华,陈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陈炳生。被执行人:沈玉���。被执行人:陈国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生与被执行人沈玉华、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3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1480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3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