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炜平与姚增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胡炜平。被告姚增荣。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姚增荣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上园路527号2幢4单元202室房屋。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增荣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上园路527号2幢4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