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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炜平与姚增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胡炜平。被告姚增荣。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姚增荣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上园路527号2幢4单元202室房屋。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增荣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上园路527号2幢4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