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桑学端与唐秀云、江苏盛泰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秀云,桑学端,江苏盛泰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秀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学端。原审被告江苏盛泰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农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鹏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桑学端、原审被告江苏盛泰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15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5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上诉人唐秀云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5年5月12日被签收。唐秀云于2015年5月14日将上述开庭传票寄回本院。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唐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秀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