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吕洪秀与刘明涛、张丽红、刘明学、寿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寿光麒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秀,刘明涛、张丽红、刘明学、寿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寿光麒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吕洪秀被执行人:刘明涛、张丽红、刘明学、寿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寿光麒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明涛所有的寿光市阳光温泉花园3号楼2-101室(证号:2011101826号)房产一处。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明涛所有的位于洛城街道办事处潍高路北、东环路西2012153098号、2012153100号、2012153102号厂房三处。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