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加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761号罪犯王加龙,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2)费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加龙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