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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加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761号罪犯王加龙,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2)费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加龙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