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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孙久强、苏宝坤、薛恩海、张文明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强,苏宝坤,薛恩海,张文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孙久强,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苏宝坤,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薛恩海,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文明,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菡婷、王景文,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法定代表人耿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久强、苏宝坤、薛恩海、张文明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强、苏宝坤、薛恩海、张文明撤回对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孙久强、苏宝坤、薛恩海、张文明承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 俐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