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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杨臣玲、徐红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杨臣玲,徐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被执行人杨臣玲。被执行人徐红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房屋过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45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8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臣玲、徐红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