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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宿迁世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宿迁世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玉华。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世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宿迁世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