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诚实文祥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实文祥商贸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北京诚实文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丁183号。法定代表人张之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豫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杜兰村东纬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彬,总经理。本院受理北京诚实文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实文祥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被告彬嘉伟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嘉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中扶公司提出本案中的合同系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中扶公司无效。另,诚实文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送货单写的是送到顺义区,这与合同约定不符。中扶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诚实文祥公司针对中扶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表示: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与诚实文祥公司所做的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中扶公司有效。诚实文祥公司按照《钢材供应合同》的约定将钢材送至门头沟区工地,仅有一小部分是按照对方要求送到了顺义区,这不影响本案管辖权。彬嘉伟业公司收到中扶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参加法庭谈话亦未表明该公司意见。经查,原告诚实文祥公司提交的《钢材供应合同》首部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安置房项目(7标段)工程供应合同。”合同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北京市施工所在地区法院起诉”。在合同尾部,诚实文祥公司和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分别在供方和需方落款处签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与诚实文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施工地所在法院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系中扶公司分支机构,中扶公司应承担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中扶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与诚实文祥公司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中扶公司有效。诚实文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一部分货物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并不能改变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故本院对中扶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处理的管辖异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