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自由职业。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5年1月25日17时11分左右,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2**线21KM+100M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被害人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驾车逃逸。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除交强险以外共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对其减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昌华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文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