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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