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