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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纪万良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6号原告纪万良,男,蒙古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纪万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