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素英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英,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48号原告:刘素英,女,汉族。被告:王强,男,汉族。原告刘素英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毛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素英诉称:被告王强自2012年起向原告借款多次,没有还款。时至2015年3月1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言明于2015年3月30日还款。因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强与原告刘素英丈夫原为同事关系,自2012年起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多次。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2015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书写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还款。现原告称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王强通过电话等表示承认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按月归还借款。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欠条一张、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强多次向原告刘素英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49000元欠条一张。名为欠条,实为借据。被告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履行还款责任,但没有履行。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素英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王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 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