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王才常,张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前,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乡张岱村,法定代表人:王才常。被执行人:王才常,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晓霞,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王才常、张晓霞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734号公证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王才常、张晓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谷淇翔包装有限公司、王才常、张晓霞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广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