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与周帮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周帮贵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建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辉,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帮贵,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帮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4900元,实际收取4900元,由原告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