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宇松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宇松,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田宇松,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松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宇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