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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宇松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宇松,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田宇松,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松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宇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