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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贤菊与陈爱丽、陈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菊,陈爱丽,陈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68号原告:何贤菊。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陈爱丽。被告:陈威华。原告何贤菊为与被告陈爱丽、陈威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何贤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 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