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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群英、王庆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群英,王庆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卢群英,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王庆水,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人卢群英与被申请人王庆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庆水所有的豫Q×××××号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王庆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王庆水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庆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庆水所有的豫Q×××××号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