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群英、王庆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群英,王庆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卢群英,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王庆水,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人卢群英与被申请人王庆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庆水所有的豫Q×××××号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王庆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王庆水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庆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庆水所有的豫Q×××××号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