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巢湖市花山工业园区汤卞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赵某。诉讼代表人蔡发香,公司发货员。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蔡发香、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10.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70496元,税额10243.0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赵某支付豆正玲“开票费”7400元。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0日,被告单位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巢湖市国税局补缴了不应抵扣的增值税款10243.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补缴了不应抵扣的税款,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巢湖市运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科平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