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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姜学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姜学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相,系该行职员。被告:姜学宝,系农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告姜学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学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