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95-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路XX号XXX商业裙楼(X区)B#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路XX号XXX商业裙楼(X区)B#XXX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