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颐林雅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颐林雅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17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颐林雅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77号。业委会负责人董XX。委托代理人颜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盛大厦709-714。代表人蔡XX,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颐林雅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盈升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颐林雅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池 伟 宏审 判 员 赵 钟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奇峰(兼)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