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明与俞学书、朱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俞学书,朱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宋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委托代理人王金娣(系原告宋明妻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俞学书,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朱彩霞,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与被告俞学书、朱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8元,减半收取5839元,由原告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