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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执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管理纠纷杨喜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喜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37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喜迎,男。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喜迎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喜迎银行存款452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5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杨喜迎应当承担35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