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子明与天长市韩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明,天长市韩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陈子明。委托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韩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发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子明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韩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127.00元,未执行标的57127.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韩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