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芗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某甲,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双方已协议离婚,关于房产,离婚协议中约定:“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28号新元城市花园X幢XXX室归原告所有,现房屋正在按揭,等按揭交完后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现房屋按揭原告已交清。请求判决确认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28号新元城市花园X幢XXX室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9日生育一女郭某乙。2010年7月22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如下:“地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28号新元城市花园X幢XXX室房屋归女方陈某某所有,现房屋正在按揭,等按揭交完后男方郭某甲必须有无条件协助女方陈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女方名下,等婚生女郭某乙年满十八岁再转到她名下,女方陈某某有永久居住权,房屋不能以任何理由买卖”。原告已将按揭贷款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离婚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约定,地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28号新元城市花园X幢XXX室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在按揭贷款还清后,被告郭某甲负有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28号新元城市花园X幢XXX室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二、被告郭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82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国成人民陪审员杨连金人民陪审员林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瑞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