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军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平,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霍修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平,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香,经理。被执行人霍修法,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与被执行人孟令香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峨山镇倪塘村村北的厂房(大厂房两间)、办公室(九间)、设备(锅炉一个)、宿舍十六间、厨房六间、传达室两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