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