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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高岭、刘元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岭,刘元元,甄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高岭,女,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元元,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甄洪强,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甄洪强所有的鲁H×××××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