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军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强,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强,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金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曲红波,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平东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军强与被上诉人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军强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军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