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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与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府玉华,该公司会计。被告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端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无锡华庄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