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罪犯孙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孙勇,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125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9月1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11月10日、2011年8月15日、2012年10月30日、2014年1月20日裁定对罪犯孙勇共计减刑三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庭审后提出,罪犯孙勇不符合假释条件,不同意提请假释。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假释建议,以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检察机关对罪犯孙勇所提的检察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孙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马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