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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广银与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银,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范广银,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坤,男,汉族,茌平县。本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坤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支行轮候冻结了丁坤的工资账户,等待与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