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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德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德义,林秀丽,尉士峰,张金华,李洪光,赵新华,赵宗瑞,杜玲玲,初健,韩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德义,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林秀丽,女,汉族,杜德义之妻,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尉士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金华,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洪光,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新华,女,汉族,李洪光之妻,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宗瑞,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杜玲玲,女,汉族,赵宗瑞之妻,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初健,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韩静静,女,汉族,初健之妻,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德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443.79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扣划被执行人张金华银行存款4521元,尉士峰账户存款7240元,扣划杜德义存款820元,赵新华存款250元,赵宗瑞存款3740元,并已冻结尉士峰、张金华的工资账户,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